黄陂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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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黄陂区委、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陂文[2010]3号)精神,设立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局,挂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履行城市综合管理的职责,承担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

(二)将路灯维护管理职责划给区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已由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制订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各专项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办法、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街乡镇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和燃气热力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环境保护方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或者其他含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道路两侧损坏绿化及其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职责。承担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督办市民投诉落实。

(五)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的行业管理;承担全区城市道路单项维修改造工程和直管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审批工作;负责特种车辆行驶城市道路、桥梁的许可。

(六)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生活、餐饮、建筑、飞灰垃圾处理场(厂)规划、建设、特许经营;负责大型环卫设施设备采购;负责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特许经营管理;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乱搭乱盖、乱贴乱画;负责背街小巷、临街立面容貌、出店经营、乱摆卖、当街洗车、露天夜市、烧烤等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区景观灯光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指导、监督门面招牌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路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燃气供应点的监督管理;在规定权限内,负责做好燃气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设立,燃气供应安全、服务及燃具销售、安装维修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和燃气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

(十一)参与全区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新技术引进;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负责编制区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

(十四)依法负责全区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督查、考核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望城巷25号 
联系电话:027-85916076 
传真:027-859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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